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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发布日期:2020-02-04 19:46浏览次数:73

株洲市公安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公告,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力维护社会秩序,有效控制病毒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严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依法为防治疫情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严禁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

 

三、严禁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查验站(点);严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四、严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五、严禁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严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严禁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

 

六、严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护产品、物资以及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七、严禁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

 

八、严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严禁故意损毁、移动为疫情防控而设置的设施、用品。

 

九、严禁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的行为。

 

十、严禁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一、严禁旅店业、出租房屋不按规定实名登记信息;严禁未经报告擅自接纳疫源区人员入住。

 

十二、严禁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十三、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和其他有害物品。

 

十四、严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十五、严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交叉感染。

 

十六、严禁不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班线客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码头、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

 

十七、严禁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及本通告,共同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欢迎广大市民踊跃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株洲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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